财政部门处罚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及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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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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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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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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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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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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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保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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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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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
对单位可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常见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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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要素缺失 :未包含凭证名称、日期、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签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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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不全 :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未盖公章,个人取得的凭证无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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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凭证 :如伪造发票、篡改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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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取得方式 :如未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报销单据。
三、处理流程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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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 :通过财务审计、专项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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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 :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补全或修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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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执行 :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规定金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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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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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若涉及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参考
某公司因财务账本缺失员工工资、采购发票等原始凭证,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财政局处理。经查,公司负责人因未规范填制凭证被罚款1万元,并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5年。
建议企业加强财务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原始凭证审核机制,避免因小失大。财务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