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件中会计负责人被追责的核心原因在于其直接参与或默许违法行为,且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即使受老板指使,会计人员若未履行职业审慎义务,仍可能因协助虚开、放任资金回流等行为被认定为共犯,面临刑事处罚与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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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责任与职业风险
会计作为财务凭证的第一经手人,需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一致。虚开发票罪不以主观故意为唯一要件,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开具发票,或未核实交易背景即配合操作,均可能被认定为“放任”或“协助”犯罪。例如某建筑公司财务经理因默许虚开被判刑,尽管曾劝阻老板但未坚决**。 -
关键证据链条中的角色
会计通常负责资金流转、账务匹配等环节,其操作痕迹(如伪造合同、操控资金回流)会成为案件关键证据。广东某骗税案中,出纳与会计通过公私账转账配合虚开,直接导致全链条人员被定罪。 -
行业潜规则下的侥幸心理
部分会计误认为“行业普遍操作”或“听从老板指令可免责”,实则法律明确要求会计独立审核业务真实性。某兼职会计因按老板要求虚开165张发票,虽未获利仍被判刑1年。 -
企业内控失效的连带责任
会计负责人若未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如交易背景核查、发票审批流程),可能被追责为“管理失职”。典型案例显示,企业因缺乏风控体系导致会计与法人双双获刑。
提示:会计人员需坚守职业底线,对异常操作书面留痕并拒绝执行,必要时向税务机关举报。定期参与财税合规培训,完善企业内控流程,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核心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