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类型和用途制定,具体如下:
土地补偿费:
- 菜地、水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水浇地、园地、藕塘: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至9倍;
- 望天田、旱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轮歇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牧草地、渔塘: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新开垦3年以下的耕地:补偿费为前一年年产值的两倍,并加上开发投资费用。
安置补助费:
- 若被征地后仍有足够耕地,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
- 若耕地不足,每减少50平方米,补助费增加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但最高不超过15倍;
- 园地、藕塘:补助费为年收入的6倍;
- 渔塘: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
-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倍。
特殊土地类型:
- 林地补偿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补偿费按原土地类型计算。
补偿费组成:
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用。
通过这些标准,云南省在2006年较好地平衡了被征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同时保障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