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款主要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大类,且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
1. 房屋价值补偿
- 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保不低于周边同类型房屋市价。
- 评估需由专业机构完成,杜绝恶意压价行为。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费
- 搬迁费包括物资运输、人员安置等实际支出。
- 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期时长计算,若超期未安置需加倍支付。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针对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损失制定。
- 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佐证经营行为。
4. 其他补偿
- 附属设施(如装修、围墙)及土地使用权可另行评估补偿。
- 特殊群体(低保户、残疾人)可能享有额外补助。
590号令强调补偿款需足额到位后方可启动搬迁,若遇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