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实施主体及补偿登记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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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程序与批准权限
国家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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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与补偿登记
征收决定经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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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审批关联
征收农用地时,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省级政府批准的,也一并办理;超出省级权限的,需另行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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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实施依据
该条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及省级政府审批权限,形成完整的征收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