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主要规定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和操作要求,重点包括:复垦义务人确定标准、复垦方案编制要求、复垦时限及验收程序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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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义务人认定标准
明确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为法定复垦义务人。采矿、基建等项目实施前需预先确定复垦责任主体,未明确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者承担义务。 -
复垦方案编制规范
要求义务人依据破坏程度编制科学复垦方案,包括土壤重构、植被恢复等具体措施。方案需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工程需组织专家论证。 -
分阶段复垦时限
一般项目应在工程竣工后1年内完成复垦,采矿类项目实行"边开采边复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但总期限不超过3年。 -
三级验收机制
复垦完成后由义务人申请初验,县级部门组织国土、农业等领域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验收达标后核发合格证书,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信用监管。
该条款通过细化操作流程强化了"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企业需特别注意复垦方案与项目规划同步报批的要求,避免因程序缺失面临行政处罚或失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