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政策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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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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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由市、县结合土地资源条件、区位等因素制定。
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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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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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足维持原生活水平,可经省级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超过30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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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 :按季产值的1/3补偿(成长期最高按1季产值补偿),粮食、油料等可获收获的青苗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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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 :由市、县政府制定标准,通常按重置成本或市场价补偿。
四、其他集体土地补偿
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按特殊规定执行。
五、政策依据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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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等政府文件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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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案需经公示,保障被征地方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