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必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强调补偿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可持续性,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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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前提
征收土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禁止为商业开发滥用征收权。征收前需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公示,确保程序透明。 -
补偿标准与范围
补偿需覆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且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补偿标准需结合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体现公平性。 -
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要求通过社保安置、就业培训、留地开发等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补偿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异议者可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 -
“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补偿款足额到位后方可动工,禁止拖欠或克扣。对补偿争议,农民可依法提起诉讼,政府需履行协调职责。
第48条通过严格程序与多元补偿机制,既保障国家发展需求,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中需警惕“一刀切”补偿或程序违规问题,确保法律落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