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核心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明确补偿原则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区片综合地价、住宅补偿多样化及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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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与范围
该条款规定征收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并强制安排社保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由省级政府每三年调整公布,确保补偿动态合理。 -
住宅补偿多样化
农村住宅补偿采取“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提供三种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同时覆盖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保障居住权与财产权益。 -
社会保障强化
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保体系,费用由省级政府制定细则,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失地后的长期生存问题。
提示:第48条的实施需结合地方具体政策,农民可通过查询省级区片地价标准及社保办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