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需遵循“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核心原则,通过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青苗补偿等)和社保安排,全面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征收土地必须确保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补偿范围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并强制要求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调整一次,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区位等因素。
二、补偿方式与选择权
针对农村住宅征收,法律明确三种补偿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且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和“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动态调整与争议解决
补偿标准需随经济发展动态调整,若补偿不足可申请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产值的30倍。农民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可集体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
土地法第48条通过细化补偿机制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框架,实践中需严格落地执行,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