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责任主体及**途径如下:
一、支付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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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高速公路用地单位需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支付义务。若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可要求其履行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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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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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 :负责监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与管理,可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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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府部门 :若涉及政府部门不作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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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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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督促
首先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沟通,要求其按协议支付补偿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国土资源局等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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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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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诉 :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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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 :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补偿款归属及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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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款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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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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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归土地承包人所有,用于安置失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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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归实际经营者所有,具体分配由村集体讨论决定。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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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征地协议、补偿标准等关键证据,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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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土地交换等复杂情况,需结合具体协议及法律规定判断补偿款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