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主要分为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两类,具体如下:
一、人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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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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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耕地被征用时,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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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耕地被征用时,按被征耕地数量/单位平均人均耕地数计算农转非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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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及享受退休金人员不纳入安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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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办理
- 由乡(镇)政府负责办理,需在征地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
二、住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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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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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化安置 :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按区价结算,并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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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自建安置 :按人均35㎡提供住宅,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区价补交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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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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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特殊原因可延长至18个月,超过12个月部分补助上浮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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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通知期内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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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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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根据市、县政策动态调整,每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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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以成都市及仁寿县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