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需根据不同时期政策、权属争议类型及具体情形综合解决,具体措施如下:
一、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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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处理过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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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历史 :对1982年前建造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使用权,避免****合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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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 :通过协商、调解、行政处理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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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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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允许一户登记一处宅基地,其余住宅作为多宅处理,禁止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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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宅部分因自然损毁或不可抗力丧失功能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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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房未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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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前建造且未扩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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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后建造但未处理的,经村集体、乡镇审核后按实际使用面积或房屋占地面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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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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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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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等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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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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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登记错误时,可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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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办手续时,部分地区允许免交违建处罚金(如房屋安全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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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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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建房 :因规划调整或补偿未拆除的,需交还原宅基地并注销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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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移 :已签订房屋或宅基地转让协议且完成部分登记的,可单方申请补办手续。
四、政策依据
- 以《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指导意见》(如东阳市、佛山市等地方政策)为具体操作依据。
总结 :处理需结合宅基地建造时间、权属关系及政策时效,优先通过协商和行政途径解决,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