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需遵循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等原则,结合不同类型问题制定具体方案。以下是主要处理办法:
一、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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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历史,稳定连续 :对统一登记前合法颁发的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避免因历史原因中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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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审批,谁负责 :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落实化解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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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办分离,证缴分离 :登记与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行,同时追溯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二、主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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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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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申请办理;无承继单位的,经公告无异议后,由政府指定单位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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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灭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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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体缺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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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不配合或失联的,经公告无异议后,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作废原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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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同意且公告无异议的,可单方申请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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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手续不完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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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划拨/协议出让补办手续,其他项目分阶段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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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补办规划核实的,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允许部分符合规划内容先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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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主体不一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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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土地分册登记的,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合并登记,注销原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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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权属变动文件及责任承诺书后,经公告无异议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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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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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督促整改合格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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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宗地或抵押导致登记受阻的,按政策调整土地用途或解除抵押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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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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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优化 :压缩审批流程,提高效率,确保群众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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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 :对涉及建筑安全、消防等公共利益的项目,先消除隐患再办理登记。
以上办法需结合地方实际灵活调整,确保合法合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