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收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关于“全户消亡”后土地是否收回的问题,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全户消亡的定义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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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户消亡的认定
指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存在农转非、迁居外省等导致家庭主体消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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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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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与土地收回 :承包方全户消亡后,承包合同终止,土地由发包方(如村集体)依法收回,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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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性 :土地不属于遗产,子女等亲属无权直接继承,但可继承承包期内应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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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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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流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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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 :若土地已流转给第三方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或当年流转费用,村集体不得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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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费用 :若受让方未支付流转费用,村集体可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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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承包家庭分户的情况
若家庭成员在二轮承包时已分户并签订独立合同,死亡成员的家庭承包权终止,其他成员可继续承包。
三、权益保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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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承包资料
建议农户核对土地承包合同、家庭人口台账等原始资料,确认承包经营户成员身份,避免因信息误差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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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承包权
部分地区规定,村集体在收回土地后可优先承包给原承包户近亲属,但需缴纳土地承包费。
四、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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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权终止,土地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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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土地应依法收回。
全户消亡后土地是否收回,需根据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土地流转状态及家庭成员是否分户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农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