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延包中“整户消亡”的认定标准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而非户籍信息。关键点包括:承包合同共有人全部灭失且无新增承包权人口即视为整户消亡,村集体依法收回土地;外嫁女、公职人员等特殊情形需结合地方细则审慎处理,避免误判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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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与程序
整户消亡的核心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状态,而非户口簿。若合同载明的共有人因死亡、迁出等原因全部灭失,且无新增享有承包权的成员(如新生儿、合法迁入者),村委会需经民主决议、公示等程序确认后收回土地。户籍分离但合同未分户的情况(如子女与父母分户但承包合同未变更)仍视为同一承包户。 -
特殊情形处理
- 外嫁女:若户口未迁出且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不视为整户消亡;
- 公职人员:原家庭仍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继续延包,但需剔除公职人员资格;
- 进城落户:户籍迁出但未放弃成员资格且依赖土地生活的,保留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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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处置与风险防范
收回的土地优先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户,或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需注意:避免“一刀切”,对存在继承争议或流转未到期的情况暂缓收回;全程留痕,保存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等证据以应对潜在纠纷。
辽宁省各地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政策细化操作,确保延包平稳推进,既保障集体权益,又维护农户合法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