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从3%降至1%的政策,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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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调整
自2020年3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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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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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免征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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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性减免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延续执行3%减按1%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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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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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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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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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10万元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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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账务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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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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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3%征收率发票时,需按1%申报纳税,无需追回已开具的3%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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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放弃减税,按3%申报并开具3%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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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不再使用3%的除数。
四、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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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效果 :例如年应税收入500万元的企业,可节省10万元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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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延续性 :截至2027年12月31日,该政策仍延续执行。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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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覆盖全国,包括湖北省及其他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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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标准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其他优惠。
以上信息综合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及各地官方文件,确保政策解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