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明确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更高法律责任,包括协助股东查询资料、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维持资本充实等义务,同时强化了违规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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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责任升级
财务负责人被首次明文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需履行与其他高管同等的忠实勤勉义务,并接受监事会监督,定期提交职务执行报告。 -
透明度与股东权利保障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及凭证(第五十七条),财务负责人须配合提供,确保信息真实完整,违规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资本维持与风险连带
禁止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第五十三条)、违规财务资助(第一百六十三条)或违法减资(第二百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若参与需与股东连带赔偿公司损失。
财务负责人需严格遵循新规,平衡管理职能与法律风险,企业应通过内部培训与合规审查降低潜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