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关于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规定如下:
第六条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单位应当对以下会计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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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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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 :涵盖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辅助性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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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 :含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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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资料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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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资料若满足真实性、有效性、形成与传输的电子化等条件,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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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可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入员不得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