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财务舞弊的概念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定义范围、分类标准及权威性来源上。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国内财务舞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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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
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准,强调 管理层、治理层、财会人员或第三方 的 故意虚假财务信息 行为,包括伪造凭证、隐瞒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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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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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资产 :如挪用资金、盗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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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舞弊 :包括伪造凭证、篡改交易记录、故意漏报重要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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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财务舞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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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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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由COSO委员会定义,强调 故意的轻率行为 ,导致财务报告重大误导,分为财务报告舞弊(如伪造凭证、篡改数据)和侵占资产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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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准则 :侧重 管理层或第三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突出行为主体和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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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与国内类似,分为侵吞资产和财务报告舞弊两类,但美国更强调行为的轻率性和误导性后果。
三、关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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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范围 :国内定义更广泛,包含治理层和第三方;国外(如美国)侧重管理层或特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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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性质 :国内强调“故意虚假信息”,国外(如美国)突出“轻率行为”和“误导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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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来源 :国内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为核心,国外(如美国)参考COSO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定义。
四、共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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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以 故意性 为核心特征,包含伪造凭证、隐瞒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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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旨在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导致信息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