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县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要求如下:
一、基本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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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省级、设区的市级档案馆接收范围
立档单位需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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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档案馆接收范围
立档单位需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二、特殊情况下的提前移交
- 省辖市、县级档案馆可接收立档单位保管满10年(或30年)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经单位同意可提前移交。
三、电子档案的特殊规定
- 电子档案需在形成之日起5年内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
四、地方性补充规定
- 山东省明确要求省级档案馆接收范围为满15年,县级为满10年。
总结 :县级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以10年为主,但部分情况下可提前移交,具体需结合档案类型和地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