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主要依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确定,具体如下:
一、法定接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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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民主党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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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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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事业单位:涵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二、延伸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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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与临时机构:综合档案馆可接收上述机构下属单位及临时机构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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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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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通过协商可接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及个人的档案,或通过捐赠、购买获取
三、档案类型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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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类型: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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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省级档案馆接收永久档案,其他档案馆接收永久或30年以上档案
四、特殊情形处理
国有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撤销后,其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