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修订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矿山安全培训的最新要求如下:
一、培训对象与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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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矿长、工程师、特种工种操作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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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为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
二、培训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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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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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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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需涵盖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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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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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需通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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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需定期参加“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每年至少1次全覆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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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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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企业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并保障经费投入(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的40%)。
- 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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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考核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培训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省级部门负责本区域执行。
- 培训后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从业资格证挂钩。
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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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开展订单培养,优先录用职业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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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保障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应自主开展培训,不具备条件的需委托专业机构。
以上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其他矿山类型(如非煤矿山)可参考类似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