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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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以《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为依据,明确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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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涵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二、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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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要求煤矿企业设立安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培训体系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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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经费,确保从业人员带薪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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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型 :包括安全资格培训、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及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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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原则 :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原则。
四、培训机构管理
- 资质要求 :培训机构需依法取得资质,建立工作制度与档案,严格按大纲实施培训。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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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发证 :明确省级能源局作为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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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强调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专业化和标准化,提升培训质量。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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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培训档案的保存要求及违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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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未达标企业的处罚依据。
以上内容综合了历版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条款,具体实施以最新版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