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请示规定全文的核心在于明确各级政法机关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政法工作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中央及地方政法机关的请示报告制度,涵盖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体制改革等关键领域,要求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及时准确的原则,并强化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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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的范围
政法机关需请示的事项包括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安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重大问题、体制改革方案及队伍建设措施等。需报告的内容则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进展、年度工作情况等,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全面掌握。地方层面还需细化执行,如县级政法单位需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同步抄报重大事项。 -
程序与时效性要求
请示需经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后逐级层报,紧急事件需1小时内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补充。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单位还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需附审委会意见,并在2个月内完成答复。地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会议、文件发布等事项的提前报备时限。 -
责任与监督机制
各级政法机关党组(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需杜绝瞒报漏报。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跨部门争议事项,并对请示报告内容真实性审核。例如,甘南州中院将请示报告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考核,强化纪律约束。
政法机关请示规定通过制度化设计将党的领导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既保障中央权威,又提升地方执行规范性。实践中需结合具体细则动态调整,确保制度落地与时效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