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委托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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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责任
委托人需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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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时,应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协调处理。
二、鉴定机构与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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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需依法登记,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省级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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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与出庭
鉴定人应遵守回避制度,必要时出庭作证,且鉴定过程需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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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鉴定机构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约定其他时间。
三、重新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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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包括原鉴定人无资质、机构超范围、当事人提出异议等,重大案件可组织多机构联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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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委托
当事人申请与待证事实无关的鉴定时,法院不予准许;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依职权委托。
四、费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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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鉴定机构统一收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当事人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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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鉴定机构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等处罚。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对委托鉴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程序中的核心规范,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