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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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最低工资标准分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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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2265元(适用于福州、厦门等经济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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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2195元(覆盖福州鼓楼区、台江区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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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2045元(龙海区、漳浦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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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1895元(宁化、泰宁等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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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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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23.5元(适用于福州、厦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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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23元(鼓楼区、台江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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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21.5元(龙海区、漳浦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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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20元(宁化、泰宁等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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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全省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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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的
通过“提低扩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倒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