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监督卫士”,其核心实权可概括为强制检查权、行政处置权、结果公示权等七大法定职能,直接保障公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以下是具体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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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调取与强制检查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全部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若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点,可强制检查信息系统及资产,必要时封存账册或冻结违规资产。 -
行政强制与暂停拨付权
对正在进行的违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局可立即制止;制止无效时,经批准可暂停拨付相关款项或责令暂停使用已拨资金,从源头阻断资金滥用。 -
经济处罚与追责权
针对虚假报表、挪用资金等行为,审计局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跨部门协作与线索移送权
审计中需公安、税务等部门配合时,可依法提请协助;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时,需分类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 -
审计结果通报与公开权
重大审计结果可向政府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倒逼整改。例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公示,能有效震慑围标串标等行为。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
对党政机关、国企主要领导任职期间的财政收支、资源管理等进行审计,评价其履职合规性,为组织部门考核提供依据。 -
社会审计报告核查权
对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局有权核查其真实性。若发现造假,可依法处罚相关机构,确保第三方审计的公信力。
审计权的依法行使,既需保持独立性避免干预,也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公众可通过公示信息监督审计效能,共同筑牢公共资金“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