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成立
上班单位与缴纳社保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责任、职称评审等方面,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一、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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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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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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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从事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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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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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劳动关系无关
实际用工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即使社保未缴纳,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成立。
二、工伤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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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与社保缴纳单位无关。例如,员工在多家单位就业时,各单位需分别缴纳社保,但工伤发生时由实际工作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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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若社保由第三方代缴(如劳务派遣),则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职称评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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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求
多地人社部门明确要求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例如,职称评审时需提供连续缴费记录,若存在代缴、断缴或异地社保,可能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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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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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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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代缴社保,需提供三方合同及派遣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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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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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协商
首先联系实际用工单位,要求其按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保留沟通记录及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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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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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保部门投诉单位违规行为(如代缴、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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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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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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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需为员工缴纳社保,代缴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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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总结 :社保与单位不一致不影响劳动关系,但可能影响工伤赔偿、职称评审等权益。建议优先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