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控股/主导的大中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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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要求。大中型企业的界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通常以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指标为划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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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型事业单位
包括大型医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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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职责
总会计师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需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经济决策,履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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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的设置选择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经批准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也常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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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置总会计师的情形
小型国有企业、非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等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无需设置总会计师。
总结
总会计师的设置以国有及控股/主导的大中型企业为法定要求,其他单位可根据管理需求自主决定。需注意,总会计师的职责与一般会计岗位不同,属于行政领导成员,且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