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高管是否可以在外任职需根据其职务性质和公司治理要求进行区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兼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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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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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在控股股东的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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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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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管 :法律未明确禁止,但需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独立性的要求,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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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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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股东股东 :若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如不出席董事会、不参与重大决策),其在外任职一般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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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兼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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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护 :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高管,辞职或跳槽后2年内不得在同行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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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保障 :上市公司需通过独立董事会、规范运作等措施,确保高管独立性。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外任职需结合其是否为控股股东、具体职务及公司治理规范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