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证据的法条

​《民法典》中关于证据的核心法条主要围绕证据种类、收集规则及效力认定展开,明确规定了书证、电子数据等8类法定证据形式,并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案件裁判的关键作用。​

  1. ​证据种类法定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联动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交易日志)和​​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因技术进步成为现代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形式。

  2. ​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当事人自行收集​​:需合法合规,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 ​申请法院调取​​: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
    • ​证据保全​​:若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可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固定证据,确保关键事实不被破坏。
  3. ​电子数据的特殊要求​
    电子数据需提供原件或功能等同的副本(如经公证的打印件),法院需审查其完整性、真实性。例如,​​未经篡改的原始聊天记录​​或​​区块链存证的电子合同​​可作为有效证据。

  4. ​格式条款的证据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异常条款​​(如免责条款)需以显著标识引起对方注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电子合同仅通过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足以证明已尽提示义务。

  5. ​合同争议中的证据焦点​
    若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需将“合同是否成立”列为审理焦点,重新分配举证责任,避免程序空转。

​提示​​:日常交易中应保留书面凭证,电子数据注意存证,争议时及时申请保全。法律对证据的严格规范,既保障当事人权益,也维护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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