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停滞到改革开放后的蓬勃兴起,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事法律体系,其核心在于商事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协同演进,并伴随市场经济深化不断自我完善。
新中国成立初期,商事立法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但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陷入停滞。1978年改革开放成为转折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构建了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配套的法律框架。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密集出台,标志着现代商法体系初步成型。加入WTO及党的十八大以来,商法进入精细化修订阶段,如公司法历经三次重大修改,外商投资法实现从“主体规制”到“行为规制”的转型,电子商务法等新兴领域立法填补空白。
商事司法同样经历了从经济审判到专业化审判的跨越。1979年首个经济审判庭设立,2000年“大民事审判格局”明确商事案件归民二庭审理,2009年“商事审判”概念正式启用。近年来,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机构的设立,以及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凸显司法对市场创新的适应性。
商法理论从依附经济法到独立学科的发展也推动了实践。1998年商法学成为法学核心课程,2001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学界对域外经验的批判性吸收与本土化研究,为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撑。
当前,中国商法正以营商环境优化为导向,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未来需进一步协调法典化与特别法的关系,强化数字贸易等前沿领域规则供给,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