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不属于公法,而是私法的分支,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如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跨国商事关系。其核心特点包括自愿性、协商性和营利性,与公法强调的国家强制管理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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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商法规范的是私人间的商业行为,如国际贸易合同、跨国投资协议等;公法则涉及国家与公民、政府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税法、行政法。 -
法律渊源差异
国际商法依据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商业惯例(如INCOTERMS)和国内商事立法;公法通常源于宪法、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范。 -
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纠纷多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体现私法自治;公法争议则需行政诉讼或宪法诉讼,依赖国家权力介入。 -
价值目标区分
国际商法追求交易效率与公平,公法则侧重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例如反垄断法虽涉及商业,但属于公法范畴。
国际商法的私法属性使其更灵活,适应全球化商业需求。需注意,某些领域(如WTO规则)可能兼具公私法特征,但主体仍属私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