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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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公约
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统一冲突法规范(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这类渊源由国家间协议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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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
由国际商会(ICC)等机构制定的习惯做法,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惯例虽非法律,但经当事人采用后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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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立法
各国针对商事活动制定的法律,包括贸易法、海商法等。这类渊源直接适用于跨国交易中的国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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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法
在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非正式规则,如海洋法中的某些习惯做法。其效力低于条约和立法,但可能被国际法体系所承认。
总结 :国际商法渊源以国际条约为核心,辅以惯例、国内立法及习惯法,形成多层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