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与商法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性法律,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原则;商法则针对营利性商事关系制定特殊规则,优先适用于民法。这种既统一又分层的结构,既保障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又适应市场经济的灵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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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位的互补性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如合同、物权),而商法专司营利性商事活动(如公司、票据)。商法在民法框架内细化规则,例如公司法对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票据法对时效的变更,均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 -
立法技术的融合性
我国未制定独立商法典,而是将商事通则融入《民法典》(如营利法人制度),同时以单行法(如《证券法》《海商法》)规范具体领域。这种“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既避免重复立法,又保留商法的技术性特征。 -
价值目标的协同与差异
民法侧重公平与权利保护(如侵权责任),商法则追求效率与交易安全(如流质条款例外)。二者在市场经济中互补:民法确保基础秩序,商法推动资源高效配置。例如,商事登记制度虽含公法元素,仍以私法自治为核心。
提示:理解民商关系需把握“一般与特殊”“静态与动态”的双重逻辑,实践中需结合具体场景选择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