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人与商法上的人在主体范围、法律人格及适用领域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如下:
一、主体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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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调整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国家 ,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婚姻、继承、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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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仅调整 商事主体 (如公司、合伙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不涉及非营利性活动。
二、法律人格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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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强调个体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如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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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其法律人格具有特殊性,例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商法中的人身关系(如董事责任)仍依附于商主体法律人格。
三、适用领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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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涵盖财产关系(如买卖、租赁)和人身关系(如婚姻、侵权),调整范围广泛且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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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专注 流通领域 ,如公司法、票据法等,主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调交易安全与效率。
四、立法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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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追求社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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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侧重交易安全,通过无因性等原则降低交易风险。
民法与商法在主体、人格、领域及目的上的区别,体现了私法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的互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