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选择法律”的核心规定体现在合同编的选择之债规则、违约责任竞合处理及特别法优先原则中,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关键亮点包括:债务人默认享有选择权、受损害方可自主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特别法规定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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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行使规则
当债务标的有多项时,债务人通常享有选择权(如修理、更换或退货),但法律允许通过约定或交易习惯调整选择权归属。若债务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经催告后权利将转移至债权人,确保债务履行效率。例如,网购合同成立以消费者提交订单为标志,体现对交易便捷性的保护。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
当一方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受损害方有权自主选择更有利的追责路径。例如,商品缺陷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依据合同索赔或直接主张侵权赔偿,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
《民法典》明确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如知识产权纠纷优先适用《专利法》《商标法》。这一原则协调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特殊领域的需求,避免规则冲突。 -
涉外法律选择的强制性
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默认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外案件中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如共同居所地法),体现对国际私法规则的尊重。
总结:民法典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与明确法律适用层级,既保障了民事主体的自主决策,又维护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实践中需注意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及特别法的具体规定,以确保权利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