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保管期满后,销毁工作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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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清册编制
由单位档案机构与会计机构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明确凭证名称、编号、保管期限及销毁时间等信息,并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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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销程序
销毁时需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需核对凭证清单,销毁后签名盖章并报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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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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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需单独留存,直至债权债务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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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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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行销毁
会计凭证不得由财会人员或会计部门自行处理,必须通过上述审批和监销流程。
总结 :销毁工作需经多部门协同、严格审批及全程监销,确保合规性与凭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