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工作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装订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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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员
通常由会计人员(如会计员、会计主管)负责装订,工作量大时可由财务科人员协助完成,装订完成后仍由会计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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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若单位未设立档案机构,可指定专人(非出纳)负责装订和保管,但出纳不得兼任。
二、保管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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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机构可暂保管1年,期满后需编制移交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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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归档
移交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设立)或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若未设立),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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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凭证处理
收发料单、工资卡等需单独装订,涉外文件等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原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三、装订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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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编号顺序装订,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凭证种类、起止日期等信息,装订线封签加盖会计主管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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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目录登记,与记账凭证关联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监督与责任
全体财会人员共同负责凭证安全完整,装订前需补全单据或签字,防止凭证损毁或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