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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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主体
- 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由 单位会计机构 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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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与移交要求
- 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为 30年 ,每年装订的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 1年 ,期满后需移交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档案机构的,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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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原始凭证遗失,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经办人员或当事人代作原始凭证,并注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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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会计凭证的保管责任与程序,确保凭证的安全性与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