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第5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该条款通过规范停车行为、保障行人路权、平衡临时停车需求三大核心要点,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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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地点停放
机动车停放需在停车场、停车泊位等指定区域,避免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时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并锁车,确保安全。例外情况是依据本法第33条施划的人行道停车泊位,此类合法泊位内的停放不受禁止。 -
人行道禁停与例外
禁止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是出于保护行人通行安全的刚性要求。若机动车占用人行道,不仅威胁行人安全,还可能迫使行人与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加剧交通混乱。但需注意,经合法程序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在此限,体现了立法对实际需求的灵活考量。 -
临时停车规则
临时停车需满足三大条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顺行方向靠右短暂停留、随时准备驶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禁止情形,如禁停标志路段、交叉路口50米内、公交站30米内等均不得停车,违者将面临20至200元罚款。
总结:第56条通过明确停放规则与罚则,既约束乱停乱放行为,又为合法停车提供依据。驾驶人应主动遵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