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第5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条款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行人路权与交通顺畅,违规者将面临20-200元罚款,车辆可能被拖移,且拖车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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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地点停放是基本原则
机动车需停放在专用停车场、临时泊位等指定区域。商场、住宅区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场是首选,政府也可在不妨碍通行的路段施划临时泊位(如学校、医院周边)。随意占用人行道属违法行为,除非该处已合法设置停车位。 -
临时停车需确保“零妨碍”
短时停车(如上下客、装卸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驾驶员不离开车辆且随时可驶离;不得阻塞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例如,在狭窄路段停车导致后方车辆绕行即属违规。 -
例外情形与处罚标准
唯一例外是依据该法第33条合法施划的人行道泊位。若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交警可罚款并拖车,且需免费告知车辆停放位置。拖车造成车辆损坏的,执法部门需依法赔偿。
遵守该条款既能避免处罚,更是对行人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尊重。驾驶员应主动查询当地停车规划,优先选择合规停放点,临时停车时快速完成操作并观察周边路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