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承担以下责任,具体责任类型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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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时缴纳的,需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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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52条,经催缴后仍不实缴的股东,可能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二、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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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实缴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以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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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限制
仅限于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与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除外。
三、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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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责任 :根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公司被执行时,未实缴股东可在未出资范围内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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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对已按期出资的股东,未实缴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四、实务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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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求 :需通过验资报告、银行流水、企业公示信息等综合证据证明实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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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限制 :补缴责任通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主张,超过可能面临追责困难。
总结 :未实缴股东的核心责任是补缴出资及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责任类型需结合公司债务状况及法律程序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