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或公司减资
当股东不同意退股时,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退出:
一、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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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转让
股东可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时间等条款,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则需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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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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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时,需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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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购买 :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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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减资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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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
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但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需按比例认缴出资。 此方式需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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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或分立
公司合并时,股东可随公司一起被合并;分立时,可按比例分配资产或接收其他公司股权。
三、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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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司收购
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未分配利润,或存在合并、分立等情形,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需先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通过后60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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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诉讼
若股东行为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可向股东会或法院请求解除其股东资格,但需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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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 :优先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退股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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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主张优先购买权或司法解除时,需提供公司盈利但未分配利润等证明材料。
建议优先通过股权转让或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减资、合并或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