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可以依法解除其股东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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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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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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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程序 :公司必须先对未履行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告,明确缴纳或返还出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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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 :股东需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出资,具体期限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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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股东会以决议形式解除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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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自行约定其他除名条件。若股东以解除行为无效为由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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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措施
解除股东资格后,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补缴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总结 :股东不出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被合法除名,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催告、期限和决议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