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股东与总公司不一样,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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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通过出资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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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概念的适用性
分公司没有股东,因为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无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债务。总公司的股东是指通过投资参与公司运营、享有分红权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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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方式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无需为分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总公司的股东仅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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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关系
分公司业务、资金、人事等均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属于总公司的延伸机构,无独立名称和产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