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时,通常应优先追究公司责任,但在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财产混同等特殊情形下,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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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担责是基本原则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法定代表人仅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个人财产与公司债务无关,债权人应首先向公司主张权利。 -
股东担责的例外情形
- 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如转移资产、公私账目不清),债权人可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股东连带清偿。
- 一人公司股东:若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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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潜在风险
法定代表人虽一般不担责,但若其个人行为导致公司损失(如违规担保、恶意逃债),可能被追偿;公司被强制执行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提示:债权人应优先核查公司资产,同时收集股东违规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条款),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多方责任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