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在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时,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核心在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举证责任倒置和财产混同推定是关键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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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责任触发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否则推定为混同。典型案例显示,即使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已转让股权,只要债务形成时未完成举证,仍需担责。 -
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无需自行举证混同。诉讼中需明确请求“因财产混同要求股东连带清偿”,法院将根据股东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往来证据判断独立性。 -
股东风险防范要点
- 规范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账目独立、收支分离,留存完整审计记录;
- 避免资金混用:股东与公司间转账需明确用途,禁止随意挪用;
- 股权转让风险:债务形成后转让股权仍可能被追责,需提前清偿或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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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若公司资不抵债且股东出资未到期,债权人可申请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法院会综合公司偿债能力、股东行为恶意性等因素裁决。
提示:一人公司虽简化管理,但股东责任更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完善合规流程,降低连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