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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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转让简化程序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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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明确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人主张需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通知内容需包含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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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性
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设置特别规定,如限制外部转让或调整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效力高于《公司法》默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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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生效时间
以股东名册记载日为生效时点,工商登记仅对抗第三人。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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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场所限制
股份转让需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无记名股票以交付完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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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体股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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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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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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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与瑕疵股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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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责任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承担实缴义务,转让人对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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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连带责任
已届出资期限的瑕疵股权转让,若受让人知情,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不知情,由转让人单独担责。
四、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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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可0元转让,但需有正当理由(如税务核定、公司章程规定等),否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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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保护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时,中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总结 :新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权利义务、强化章程自治性,平衡了股权流通效率与公司治理稳定性,同时强化了对瑕疵股权及责任追溯的规范。